28日,工信部發布《鋁行業準入條件 (2012)》(征求意見稿)。對照現行2007年版本,記者發現盡管框架還有待更加細化,但有關部門在關于再生鋁項目的建設上,已開始設置例如鼓勵采用哪些設備等引導性門檻。
征求稿在生產規模及主要外部條件上,做出了更嚴格的規定:“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及以上;再生鋁項目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35%及以上。”而現行標準為“再生鋁企業的生產準入規模不小于5萬噸/年。”
再生鋁生產規模的翻倍將對應更多的資金投入,而征求稿中將資本金比例一同列入標準,是對意向建設企業的一次投資實力篩選,以避免行業陷入小而散的作坊式格局。
事實上,早在2011年初,工信部、科技部、財政部就聯合發布了《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明確了行業集中化的思路。未來再生鋁行業的集中度將越來越凝結在少數幾大龍頭手中,既能以先進技術方便環境管理,又可以壟斷地位的份額穩定市場定價。對于保障我國有色金屬的可持續消費,有著積極的意義。
具體新舊版本的比較,可參看下列表單。
新舊版本鋁行業準入條件-再生鋁部分比較項目 新版征求意見稿 2007版準入條件
1.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示范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軍事設施等重點保護地區,城鎮中心區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1公里內,不得布局新建鋁冶煉企業。 同
2.生產規模及主要外部條件 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及以上;再生鋁項目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35%及以上。 再生鋁企業的生產準入規模不小于5萬噸/年。
3.質量、工藝和裝備 再生鋁項目必須按照規?;?、環保型的發展模式建設,鼓勵采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采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現有再生鋁生產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有機物。 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鋁再生回收企業的技術和環保水平,按照規?;?、環保型的發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資源。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再生鋁項目和4噸以下的其他反射爐再生鋁項目,禁止采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4.能源消耗 再生鋁生產系統,必須有節能措施,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能耗標準。 同
5.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再生鋁生產系統必須配備生產過程中產生熱灰的處理設備如熱渣壓制機、抄灰機、回轉式熱灰處理設備等,提高金屬回收率。 未提及
6.環境保護 再生鋁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
新建及現有再生鋁項目配套生產設備中需配備廢鋁熔煉煙氣、粉塵高效處理裝置,做到煙氣、粉塵收集過濾后達標排放;同時對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新建及現有再生鋁項目,廢雜鋁的回收、處理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禁止采用露天焚燒的方法去除廢鋁芯電線電纜的塑料、橡膠皮以及廢碎料中的雜質;采用火法對廢鋁芯電線電纜和廢鋁碎料進行預處理的,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當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有關要求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